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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律師提醒,四種特殊情形不能辭退員工
  ■本報記者 沈右榮
  9日,武漢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舉辦中小企業法律維權公益講座,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良濤現場教200多名中小企業主防範跳槽季員工離職的法律風險。
  每年春節後都會出現跳槽季,同時也是許多企業開始實施新年新計劃的時候,隨之而來的是崗位調整和人員的更替。而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常常會引發法律糾紛。那麼,作為中小企業主,如何防範員工辭職及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呢?
  案例1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含哪些內容
  小周於2010年2月1日進入某服裝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去年7月2日達成《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公司一次性補償小周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住房公積金、保險補償、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3萬元,就此了結雙方爭議。但事後小周認為僅工資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便超過3萬元,公司給的錢太少。小周在武昌區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小周與公司簽的協議有效嗎?賠償協議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否則仍可主張補足差額。和解協議中,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低於法定標準時,勞動者還可要求補足差額,除非協議中明確告知法定標準,勞動者放棄差額;其他工資、加班費、雙倍工資、賠償金等均可以通過協議放棄,但最好在協議中把有關項目列明。
  律師提醒:協商解除協議應含內容:
  誰提出解除協議?何時解除?雙方應向對方支付何種補償或賠償?何時支付?
  雙方的所有勞動爭議均已解除,不再向對方要求其他任何勞動報酬、補償或賠償;離職交接的時間、內容與程序;單位已經告知勞動者相關法律和政策的標準;明確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社保問題的處理。
  案例2
  “員工提前離職應支付違約金”屬無效條款
  2009年,郭某研究生畢業,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簽約,公司為其解決北京戶口,並與其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併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兩萬元。
  案例分析:該條款有效嗎?
  除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外,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即使是提供戶口或其他特殊待遇。 但如果約定公司提前解除需要向員工支付違約金,則為有效。
  案例3
  四種特殊情形不能辭退員工
  小張是某傢具公司促銷員,因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後工作仍沒有起色,公司遂解除了與小張的勞動合同。
  案例分析: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關係,應遵循以下程序: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規定崗位職責,規定怎樣算是不勝任工作;對不勝任工作的員工組織培訓或調崗,保留培訓記錄或調崗通知;仍然不勝任工作需要辭退的,提出意見,報領導批准;提前一月通知或多支付一月工資,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離職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醒: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兼併、重組等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不能辭退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擔任工會職務、擔任平等協商代表。
  案例4
  員工有過錯如何辭退
  小趙是某公司店長,公司以小趙店內盤點差,利用職務之便私拿蛋糕和私改到貨數量沖抵賬目等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小趙不服,認為公司做法既無事實依據,也無規章制度依據,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公司要想打贏官司,須拿出以下證據:要證明小趙確實有上述過錯行為;要拿出規章制度證明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拿出證據,證明該規章制度已經告知小趙;還應拿出該規章制度系民主制定的證據。
  律師提醒:針對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欺詐公司、兼職等行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辭退處理:
  儘量協商解決;有合法生效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有證明嚴重違紀的證據——情況調查、員工檢討、談話記錄;提出處理意見,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報領導批准。
  有工會,應通知工會,但只是通知,並非必須按工會意見處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需有效送達,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案例5
  辭退老員工,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農民工老張1948年7月出生,在某公司上班20多年,公司一直未給他交社保。2009年7月,公司通知其解除勞動關係。61歲的老張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男職工滿60歲,女職工滿50歲,勞動關係即終止,而無論勞動合同是否到期,或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到達退休年齡之後繼續上班的,不再屬於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範疇;這種聘用關係終止或解除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約定。
  但農民工到了退休年齡,如無社保退休金,應視為勞動關係。因此,老張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持。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超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標題: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應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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